银行信贷资金“二手交易”潜藏风险
来源:中国财经网
时间: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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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中国私营经济发祥地”之称的温州地区,民间借贷资本十分庞大而活跃。温州银监分局最新调查显示,2007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总规模约400亿元,占正规金融贷款的1/4左右。在温州市的一些地方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向民间借贷非正常转化,借款者往往需要通过间接渠道高息获得银行贷款。其中,一些“放车”业务月利率高达38.1%,远远超出相关法规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
温州地区的信贷资金二手交易现象,只不过是中国银行业信贷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向民间借贷非正常转化问题的一个缩影。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过程中,一些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却利用私人关系为其提供便利,极大地助长了这种资金的非正常转化进程。出击银行信贷资金“二手交易”风险管理,已变得刻不容缓。
信贷资金二手交易风险分析
银行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渠道多样并且较为隐蔽,难以准确了解掌握其规模和流向,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大了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风险。银行无法掌握实际承贷主体的真实资料,也不能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跟踪。不仅如此,由于实际承贷主体一般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更加剧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增加了弱势群体享受普惠金融的难度。
信贷资金二手交易四大渠道分析
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民间借贷的现象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主要渠道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是通过各种抵、质押资产,如房产、固定资产、定期存单等,从银行获取贷款用于民间借贷。借款人以食利为目的,从银行获得质、抵押贷款后直接或通过民间借贷中介组织转借给那些由于质、抵押物品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资金需求者,从中收取利差。月利率在20%-40%。之间不等,借贷期限一般较短,多为三个月,少数为半年或一年。部分不能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通过本单位职工个人向银行取得贷款,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向职工还本并支付高于银行利息的分红,具有单位内部集资的性质。根据银监会的数据,有80%以上的职工是通过自己或亲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然后转借给所在企业。2007年以来温州市通过此渠道流向民间借贷的信贷资金就在3000万元以上。
二是通过银行内部信贷管理人员的个人关系,从银行获取贷款用于民间借贷。借款人利用与银行信贷人员密切的人情关系,在放宽贷款条件获得贷款后,然后转借给原本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资金需求者,从中收取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也参与分成。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县级以下的基层网点机构。2007年以来温州市某农村信用社一个月之内就清收此类性质贷款200多万元。
三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住房按揭贷款为由,从银行获取贷款用于民间借贷。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职工凭借自身信用较好,利用住房按揭贷款,尤其是公积金贷款期限长、利率相对较低等优惠政策,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虚假购房合同,集体以购房名义获取银行贷款,然后组合为利益团体,推选牵头人或联络各种中介组织,将资金转向民间借贷,月利率通常为20%-30%。
四是部分农户利用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政策,从银行获取贷款用于民间借贷。农村部分被评为信用户的农民以种植大棚菜、羊、奶牛等养殖业为由申请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但是并未将惠农贷款用于这些项目发展,而是以更高的利息发放给急需贷款,而又无法申请到贷款的资金需求者,从中赚取差额利息。例如,村民王某被评为信用户,2006年从农村信用社获得小额农户贷款1万元,转借给李某,但实际只借出9700元,李某到时按1万元归还,同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王某借款利息,王某从中获利300元。
中金亿观点
针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的实际状况,中金亿认为,银行金融机构要切实对贷款的实际用途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控制小额农贷的贷款用途审批环节,使小额农贷真正起到支农扶贫的作用。对挪作他用的贷款坚决收回,对贷款审查不严的工作人员,严肃查处,从源头上抑制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发现银行信贷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的行为,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同时将借款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为其办理贷款,并记入借贷者的信用记录中。
面对银行信贷资金二手交易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信贷资金二手交易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操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信贷资金二手交易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贷款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商业银行可尝试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贷款用途、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
其次,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具体可成四个部分:第一,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第二,务状况评分:在贷款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第三,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把贷款挪为他用,进行民间放贷等,将其入黑名单。第四,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