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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141张信用卡套现212万 上海16被告人被判刑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8-04-15 点击:

         新华网上海4月15日电(记者杨金志、刘丹)16名被告人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向银行申领141张信用卡,并持卡向商家大肆套取现金212万余元。1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迄今上海最大的信用卡团伙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无业人员庄建栋、袁晓骞与自称在银行工作的顾清商议约定,庄建栋以支付信用卡信用额度10%至15%的价格,由顾清帮助庄建栋将原本不符合申领信用卡条件的相关人员成功申领信用卡。

随后,由袁晓骞组织相关人员和租赁酒店、宾馆的客房作为作案地点,四处收集别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以及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将身份证上形形色色的市民伪造成在各大公司上班、收入不菲的白领人士。庄建栋按照信用卡信用额度的10%到15%作为好处费,将上述信用卡申请表交给顾清申领信用卡。

    顾清则拉拢和安排另几名涉案的银行工作人员,为原本不符合信用卡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到信用卡,并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通过这样的方式,庄建栋等人共骗领到了141张信用卡。

    为了让信用卡里虚拟的信用额度转化成现金,袁晓骞指使相关人员以支付套现金额2%至3%费用的代价,用信用卡分别从被告人沈光富、王俊鹤、王建红、颜春英等人所在的商家单位套取人民币,进行恶意透支。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他们共套得现金212万余元。 

    2007年6月,当这伙人在宾馆客房内整理大量的信用卡时,警方将涉案的16人抓获归案。不过,截至案发时,涉案的大部分赃款已被挥霍一空,无法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建栋、袁晓骞等16名被告人,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为非法申领信用卡创造条件并配合参与透支套现,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银行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其中,主犯庄建栋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主犯袁晓骞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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