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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吞1小时卡内余额被狂刷

来源:甘肃法制报 时间:2008-04-19 点击:

       “可怜”失主损失3.8万银行一分都没赔。

  新疆市民韩卫东在兰州ATM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取款机吞吃后,他在联系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过程中,3.8万元不翼而飞。韩卫东想不通,他将开户行和服务行同时告上法庭讨要说法,案件经过了两级法院三次审理。4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韩卫东最终败诉。ATM机“吞”卡

  2005年4月17日中午,韩卫东持卡在工商银行皋兰路分理处门口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600元。取款后他查询余额显示有有3.9万余元,确认后,他继续操作时柜员机竟无反应,操作了几遍后柜员机屏幕上显示“超时服务”。韩卫东在机子旁站了大约有一分钟,他确信卡被“吞”后便到营业厅咨询,结果得到“卡吞了要到明天或下午才能取出来”的答复。后来,营业厅的一名工作人员要他去申请挂失。韩卫东这才赶忙用手机向新疆发卡银行打了申请挂失电话,但对方的答复令他震惊不已:“卡内余额为1080.92元。”

  50分钟内,被ATM机“吞”的卡内少了3.8万,韩卫东马上向警方报案。经查,银行卡被“吞”不到1小时内,有人持卡在其它ATM取款机上取款四笔,每笔1000元,后又在深兰珠宝POS机上刷卡消费3.4万余元。警方从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资料上清楚地看到,当韩卫东离开柜员机与分理处工作人员联系时,一名年轻女子趁机从柜员机上盗走其信用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卫东将发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以下简称阿勒泰分行)和提供服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以下简称东岗支行)告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自己银行存款本金3.83267万元、利息350元及交通损失2500元,其他损失926元。一审胜诉后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从ATM机上盗走了银行卡,侵犯的是银行的利益,并非储户的利益,银行不能将其损失转嫁于储户,遂判银行方面赔付韩卫东存款3.8326万元,并赔偿损失3776元。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于2007年4月20日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时,两家银行辩称钱被盗用完全是原告自己未妥善保管密码及信用卡造成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如果嫌疑人不知道信用卡密码,卡内的存款就不会被支取、交易。韩卫东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存款被盗取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据此,法院驳回了韩卫东的诉讼请求。韩卫东因不服重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3月12日,兰州中院二审开庭,在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了东岗支行提交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韩卫东在取款时,有两名年轻女子紧挨在他身后左侧。在韩卫东取出现金,拿走取款凭条后的近60秒时间里,ATM机并未吐出银行卡,韩卫东随即离开。这时,之前在韩卫东身后左侧窥视了韩卫东全部操作过程的其中一名女子来到ATM机前,右手持一张卡片作掩护,左手从吐卡处取走一张银行卡后离开,整个过程不足10秒。

  在当日的庭审中,韩卫东的律师表示,此案的发生是由于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也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提示义务造成,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东岗支行则辩称,ATM机在取款后多长时间能吐卡这在全国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韩卫东所持的是阿勒泰异地卡,ATM机在进行电子信号处理时,要经过兰州——北京——乌鲁木齐——阿勒泰,进行确认后再按这一通信路径返回,整个过程耗时较本地卡自然会比较长。因此,东岗支行认为ATM机并未吞卡,是韩卫东误认吞卡,且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密码才造成了存款被盗取的情况。阿勒泰分行也认为韩卫东应为自己的存款被盗取负责,其挂失银行卡时存款已被盗取,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4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韩卫东持有的信用卡是谁的过失导致丢失,信用卡的密码是谁的过错导致泄露。通过被告方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在韩卫东取款前有数位取款人正常使用取款机,在韩卫东误认为取款机发生故障卡被吞离开时,紧接着有一位女士上前压键取卡用很短时间便轻易的将卡取走,由此可以说明取款机并未发生故障,而是韩卫东误以为卡被吞而离开了柜机导致卡丢失。韩卫东在操作时没有尽到防护措施,韩卫东在卡的丢失、密码泄露方面均存在重大过失,韩卫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由于银行提供的ATM机发生故障或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卡丢失密码泄露或违规操作致使其遭受损失的情况下,银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终审作出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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