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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明确2010年起接受申请

来源:金融时报 时间:2008-08-07 点击:
标签:中国银行业  

  银监会组织召开了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明确,2008年和2009年是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制度准备期、政策测试期,2010年起监管部门开始接受商业银行的实施申请。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听取了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项目组(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项目组”)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总体制度框架”的汇报,审议了新资本协议项目组起草的《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5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相关监管指引。

  会议充分肯定了新资本协议项目组的工作。自2006年5月成立以来,新资本协议项目组按照银监会所倡导的先进监管理念,在新资本协议技术研究、相关监管法规建设、推动国内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将对监管能力的提升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会议认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5个指引较好地结合了新资本协议合规要求和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目标,在坚持原则性监管的同时,兼顾了监管指引的可操作性,并在立足中国银行业实践的同时保持了监管制度的前瞻性。

  与会的商业银行领导普遍认为,监管指引的起草过程透明度很高,业界全程参与了起草和修改过程,吸收了业界的最新经验,对业界正在开展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这批监管指引的尽快发布将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标准,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各项准备工作的稳步开展。

  会议明确,2008和2009年是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制度准备期、政策测试期,2010年起监管部门开始接受商业银行的实施申请。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要充分理解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科学体系,确保三大支柱的平衡实施。实施准备工作中,商业银行应牢牢把握这些要点,把监管指引的落实与内部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提升核心竞争力。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要做好不同层次人员、尤其是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层的培训工作。

  银监会副主席、新资本协议高层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蒋定之、蔡鄂生、王兆星,银监会首席顾问沈联涛,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农业银行副行长罗熹、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以及新资本协议高层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据了解,新资本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是为加强对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银监会的倡导下于2008年5月成立的。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任该委员会主任,银监会其他会领导任副主任,部分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七家国内银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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