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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安全存在灰色地带?

来源:佛山日报 时间:2008-08-04 点击:
标签:安全   信用卡  

  信用卡的套现及骗领,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出现。然而,这两年却越演越烈,手段也日趋多元化和隐蔽化。某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不少信用卡中介采取更多的障眼法。

  花样迭出的套现手法

  据了解,在信用卡的套现手法上,除了付手续费到信用卡中介POS机套现外,如今又开始流行网上的一些变相套现,开通信用卡网上银行,并且和本人的银行卡挂钩的,之后先把钱从信用卡转到支付宝上 (免费), 再从支付宝取现转银行卡(免费),然后拿着银行卡去银行取现金。或是自己在网站上注网一个商铺,制造交易的情形,把信用卡的钱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

  据悉,通过信用卡套现,一些黑中介打起无息贷款的招牌,开始循环地套现。操作原理很简单,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假如有人需要3万元贷款,可申请两张透支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然后以刷卡消费方式套取其中一张卡里的3万元现金。由于信用卡透支免息期最长达到56天,在免息期即将结束前,再用第二张信用卡刷卡套取现金,偿还马上就要过免息期的信用卡,如此循环套现。对于信用卡持有者来说,看似利用银行的免息期获得短期的现金流,但是除了必须支付给不法中介手续费外,如果持卡者在操作过程中不留意按时还款,就会给自己诚信抹黑,更有甚的是有些会卷入循环支付手续费的涡流中。这一过程真正“肥”的就只有那些黑中介。

  佛山信用卡中介的秘密地带

  一些知情人士透露,佛山早期一些信用卡中介公司是打着融资、理财投资的旗号,而现在,一些则更有隐蔽性,租住在高档的写字楼,打着地产、婚介所、教育培训旗号,进行信用卡产业链的一条龙服务,代人办理高额度的信用卡套现,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率。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一家营业注册地址为佛山某路段(此路段规划为拆迁)的公司,实际上只有两位办公人员,外加一部电话,表面看起来是一个公司营业点,实际上操作的是信用卡中介的业务,如果遇到银行信用卡部打来电话核实信用卡相关信息时,就让另外一人冒名顶替。两人轮番作业。后来,这个空壳公司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但由于缺乏有效证据,无法查处,非法中介则在暴露了行踪后就马上换到另一个地方,继续和银行玩起“捉迷藏”的游戏。

  对这一现象,有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非常无奈和气愤,因为这些游击式的信用卡中介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大大加大了他们核查的难度和工作量。

  除了这个,信用卡中介在身份证明的手法方面也花样百出,比如他们去人才市场,以招工为名,复印了一批身份证,然后再去申领信用卡。或是利用一些非法(如盗窃)得来的身份证去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恶意透支。

  银行看法:

  风险把控力度不减

  有人指出,信用卡的灰色地带频现与信用卡的大力发展有关。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激烈竞争局面的出现,银行在信用卡开办方面有一定的业务指标,为了达成指标,有时在审核方面只是走走程序,敷衍了事。

  对此,银行人士并不认同,虽然现在信用卡的开卡量在增加,但是银行在风险指标把控方面依然投入很大的重视度。

  “一旦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有所放松,那些非法信用卡中介往往就如同商量好一样,蜂拥而上。”某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所以银行也注重把控力度。一般银行在审核信用卡时,会亲自上门去核实身份证并进行核签。”

  不仅如此,银行有系统跟踪每一个信用卡持有者的情况,如果其未按期还款,除了对账单外,银行会随着时间进行相关的提醒,先进行电话提醒,然后工作人员上门提醒,接着请公安部门协助提醒等。

  据了解,金融监管部门对信用卡的风险也进行了提醒。今年5月30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严控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要求进行集中化的银行卡账户最高总授信额度管理,将核定信用额度和单张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总额度上限进行统一管理,对POS机的布放、网上交易单笔和单日金额、特约商户申请及信用卡的消费跟踪也作了更为明确的限定。

  律师说法:

  恶意套现可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几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处罚决定,同时还进一步修订了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刑事处罚决定。

  在记者致电律师事务所就信用卡存在的问题进行咨询时,李律师表示,关于信用卡套现的问题,可分为善意和恶意,如果是善意的,将根据办理信用卡所签订的合同权衡民法责任,如果客户按银行规定缴费后,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如果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就属于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犯罪,会根据法律条款按具体的情节给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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