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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性执法逼走外商源于税制弊端

来源:网络转载 时间:2007-12-27 点击:

最近,一起报复性执法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8年前,新加坡商人王泉成在福建省安溪县建了一家四星级酒店。当地税务部门多次在该酒店吃“霸王餐”,却迟迟不结账。王泉成多次向地税局“讨账”,引来了地税部门的“执法大检查”。当地地税局通知酒店,要补缴税费和罚款187万多元,后经举行听证会,又减为120多万元。外商被逼离开。

  我国多名知名法学专家对此案提出了他们的意见,基本上都从法律的角度来谈的。其实,报复性执法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追根溯源,法律因素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安溪县地税局的报复性执法尽管在程序、部分执法项目上存在问题,但并非全部没有依据,恰恰是不少行为借助了合法的外衣,才使得报复性执法的危害变得更大。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主要在于税务部门自我控制的权力空间方面,体现在此案中,就是我国名义和实际税负水平之间的巨大差距,为报复性执法提供了方便。

  名义税负,就是现行税制所规定的、理论上应当达到的税负水平。实际税负,则是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能够实现的、实际达到的税负水平。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使税务部门具有了自由“发挥”的余地。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越大,税务部门能够自由“发挥”的空间也越大。

  我国名义税负高于实际税负,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过去,由于我国税收实际征收率不高,实行“宽打窄收”制度,把名义税负定得比较高。1994年,中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只有50%多一点。但是,现在我国实行的是“严征管”,即在名义税负并未明显降低的情况下,加大征收力度,这导致我国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在加大。2003年,我国实际征收率已提升至70%以上,2004年就已经提高到85%。

  由于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距离比较大,税务部门有两大可发挥空间:其一,对不同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对一部分人从严征税,而对另一部分人宽松征税。那些为了少缴税的企业或个人就可能通过贿赂获取“宽松”对待的资格,从而引发权力寻租。第二,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其“表现”决定“严格”或“宽松”的尺度,导致纳税人不得不不断提高行贿等级,以确保其获得更“宽松”的对待,这同样助长权力寻租。

  一些职能部门因此养成了吃“霸王餐”的习惯:经营者通过让渡部分利益换取税收征收上的“优惠”,两者“互惠互利”,损失的是国家的税收。一旦经营者拒绝提供这种“便利”,有关部门就会在法律容忍的范围内,借助名义税负远远高于实际税负的条件,根据名义税率严格征税,对经营者进行打击报复。

  因此,减少或杜绝报复性执法逼走外商事件的发生,除了培养遵守的习惯,更重要的是,从制度设计上着手。体现在此案中,就是要尽量缩小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异。由于我国税收征收水平提高、效率提升,应该把名义税负适当降下来。最近几年,国家税收增长速度之所以远远超出GDP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很大程度上就是实际税负逐渐趋近名义税负的结果,因此,在名义税率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许多经营者感到税收负担比过去重了。

  这一现状亟待改革,我国应该在税收征收水平逐渐提升的情况下,逐步降低名义税负,这一方面可以解决国外总是根据名义税负把我国列为“痛苦指数”前几位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消除权力寻租和报复性执法弊端,同时也能够确保国家的税收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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