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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丢失一小时竟被盗刷万元 谁来担责?

来源:浙江新闻 时间:2008-05-09 点击:

钱包丢了,最大的损失可能不是里面的现金,而是钱包里的无密码信用卡;不法分子或许正在用它购买价格昂贵的物品……昨天,记者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的信用卡丢失后的一个多小时里,竟然被人恶意盗用,在杭州一家卖场里购买了价值一万多元的钻石戒指、鞋子和化妆品。

  事发经过

  丢失一小时

  接连收到两条刷卡短信

  最近,杭州的曾先生在杭州中河北路上丢失了一只钱包。包里的现金只有10元,但还有一张银行信用卡和自己的身份证。虽然丢卡的时间是下午3点半左右,但因为各种原因,曾先生直到下午5点,才成功地对信用卡进行了挂失。

  而就在这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曾先生连续收到两条银行的短消息:“下午4点35分和4点46分,分别消费人民币409元和1070元。”

  “这两条短信让我心急如焚,但更加让我着急的是挂失之后了解到的情况。”曾先生对记者说,通过银行的服务电话和对账单,我最终发现,自己的卡不只被消费了1479元,当天还有一笔9054元的刷卡记录,只不过银行没有发短消息罢了。为此,曾先生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损失万余元

  银行与卖场均被指有责任

  白白损失了一万多元,让曾先生非常恼怒。“我认为银行和卖场都有责任,他们应该补偿我的损失。”

  曾先生告诉记者,这张遗失信用卡的透支信用额度应该是1.45万元。当月,自己已经透支了7992元,因此余额仅6508元。哪怕全部被用光,也不可能达到10533元;银行显然存在过错。“在事发后的第三天,银行给我发来短消息,提示我信用额度被临时提高到2.1万元。”曾对记者说,“按照新的额度,当然能达到被盗刷的金额。”

  在报警之后,曾先生在卖场看到了盗窃人在使用信用卡时的签名。“这是一张无密码的信用卡,只要现场签名和卡后面的签名一致,就可以消费。”曾对记者说,“但我看到的签名,和我自己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我名字的第三个字‘宁’还被写成了‘红’”。曾先生认为,该卖场的收银员没有认真审核签购单上的签名和信用卡正面拼音及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是造成自己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记者调查

  持卡消费必须审核笔迹

  记者随即联系该银行浙江省分行。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曾先生信用卡丢失之前,其信用额度已经提高了。因为当时为了方便客户,我们单方面对信用额度进行了调整,曾先生的额度是2.1万元。曾先生在事发之后才收到短消息,是因为我们的短信发送平台相对滞后。所以,信用额度上并没有什么问题。”

  据介绍,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银行卡的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消费时,必须对签名进行审核,保证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的笔迹和所表示的名字必须一致。

  信用卡不设密码是国际惯例

  信用卡使用签名消费,不需要密码,其实是国际惯例。昨天,记者联系杭州多家商业银行、国有银行了解到,目前对外发售的不少信用卡都是不设密码的。

  工商银行客服人员表示,申请该行信用卡时,可以选择只验签名或者选择既使用密码也验签名;为了更加安全,该行的默认程序是使用密码的。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和工行一样,可以进行选择。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在寄到消费者手中之后,消费者要进行开卡设定。在此过程中,可以设定密码。交通银行的申请信用卡协议上则设置了选择项,办卡人可以选择是否使用密码。

  不过记者了解到,为了保护用卡人的利益,一些银行还推出了针对无密码信用卡的额外保护。广发银行的VISA信用卡如果丢失或者失窃后,在挂失前48小时以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客户可向银行申请补偿。

  商家很少严格核对签名

  昨天,记者联系该卖场的有关负责人。她告诉记者:“目前,我们把所有材料都上缴给了公安部门。我们认为卖场没有责任,因为收银员只承担一般性的审核责任。另外,字迹是否完全一致,需要相关部门的权威鉴定,并不是消费者自己肉眼可以进行认定的。”

  “在营业员培训过程中,公司都要求严格核对顾客的现场签名和银行卡预签名。”杭州一家大型超市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但这一规定在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毕竟顾客的签名是否完全一致,营业员并没有足够的权利进行认定;而且营业员如果认定错了,还可能引来顾客的投诉。所以,很多情况下,这种核对仅仅限于形式上;只要签名和预签名是同样的几个字,营业员就不会太计较。这种情况,在杭州的大小卖场、商店都一样。

  昨天晚上,记者还专门走访了杭城市两家超市和4家小型服装店。在超市里,顾客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如果是没有密码的,营业员会现场核对;如果是有密码的,则根本不看。在服装店里则更加简单,刷卡之后,签字之前,店老板就已经把卡递给了消费者,根本没有核对的意识。

  相关观点

  银行不应擅自提高信用额度

  “银行擅自给持卡人提高信用金额的行为值得商榷。”金融业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因为这一行为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事实上本案件的曾先生在信用卡丢失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一情况。作为消费者来说,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剥夺,这一条是《消法》明确禁止的。“我认为,曾先生有权不认可银行的调整行为。所以,超过限额的费用应该由存在过错的银行承担。”

  该人士还对记者说,事实上,调高信用额度的行为在业内非常普遍。但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仍然需要具体的法律进行明确,或者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另外,在大部分银行的信用卡申请单上,都密密麻麻地写满了条款,而特别需要消费者注意的条款并没有非常明确体现出来,这导致消费者有时候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十分清楚,最终影响自己的利益。“银行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卖场应仔细核对签名笔迹

  昨天,记者采访了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王建东律师。他认为卖场也存在过错。

  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要求,特约商户的收银员在受理银行卡交易时,应当对银行卡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果是凭签名消费的,特约商户应当审核签购单的签字与卡片签字是否一致。在审核的过程中发现签购单签字与卡片所留签字不符时,应当拒绝受理并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处理。

  昨天,杭州市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发出消费提醒。办理信用卡时,最好主动设置密码;看清银行提供的保障服务,选择保障多的银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存,防止遗失;一旦发现遗失,要在第一时间挂失,防止利益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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