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密码或者签字,哪种方式更安全?

这个话题在各种场合被讨论过无数次了。我觉得,不能单纯地分析这两种方式的利弊,要结合目前国内的信用卡刷卡环境来看。

大家都注意到了,现在在国内刷卡的时候,大多数时候收银员并不认真核对签名——也就是说,把签名用作认证身份的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实际上不起作用。

但是,如果不是本人签名的话,不是还可以提出争议并拒付的吗?事实上这个在国内实现起来也有不少障碍的。

由于中国人签名的特点,很多人的中文签名比较容易摹仿。另一方面,作为收银员,他们在核对签名时的义务仅限于“形式”上的基本核查——如果卡片上的名字是“张三”,签字也是“张三”这两个字,而不是“李四”或者“王五”,同时签名的字体“没有明显差异”,收银员就会认可这个签名。因为收银员本身不具备笔迹鉴定的专业技能,也就没有这样的义务。这一点在国内若干信用卡盗用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司法机关的确认。即使通过一些法规”规定“收银员必须仔细核对签名,依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再有,如果卡片丢失,有些商家就会声称“卡片丢失,无法确认POS单上的签名是否与卡片背后的签名不符”,从而拒绝持卡人拒付的要求。这样的事情也曾经实际发生过。

当然,持卡人还有最后一招:调取POS签购单,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并非本人签名。然后持卡人在以这个鉴定结果为依据要求银行或者商家赔偿损失。

这个过程耗时、费力,大家相比可以想象。关键是,结果不一定理想。很多实际发生的案例,法院最后的判决大多是将持卡人和商家“各打五十大板”。典型的判决如下:

“原告作为持卡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信用卡的义务,其不慎遗失了信用卡,未尽作为持卡人应尽的安全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对于自己财产遭受损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案中盗用人在持卡消费时,如果被告的收银员尽到了仔细审核义务,完全可以识别与信用卡背面所记载的真实签名不相符。据此,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损失的一半。”

如果卡片丢失,在法庭上无论如何也不能避免“未尽安全妥善保管义务”一条的,所以很难指望商家或者银行会承担盗用的所有损失。

很多人都说信用卡凭密码消费是“国际惯例”,事实上美国等发达国家之所以通行信用卡凭密码消费的方式,是和当地信用体系发达、法律对持卡人保护得力(比如美国法律规定,持卡人卡片丢失,只要打一个电话报失就可以了,无论被盗刷多少,持卡人最多只需要承担50美元)。在中国目前显然没有这样完善的法律保障,所以单纯的“与国际接轨”不一定合适。而且,目前欧洲等发达国家也已经开始了向EMV芯片卡的迁移。我在欧洲出差的时候注意到,当地人使用信用卡几乎都是凭密码消费的,而不是签字(甚至不需要签字)。


时间 :  2008-04-23 15:40:03  来源: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