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作为我国第一家由民营企业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公司治理备受关注。同为上市银行,证监会、银监会都加强了对其公司治理的监管和检查。
然而,银监会检查发现民生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有诸多待完善之处。
董事会“一会独大”?
“从股权结构来看,民生银行各股东持股较为分散,没有一股独大现象,具备公司治理的良好基础,”一位从事银行咨询的专家告诉记者,“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制衡,但是民生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之间的制衡机制并不完善,而且往往受公司强势人物的影响,使互相制衡的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检查发现,董事会与管理层的权力边界有待进一步划分。民生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07年第一次会议讨论分行行长、副行长提名与任免问题时,当时就有委员提出要协调董事会、党委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有委员认为民生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条线不清晰,高管缺乏配置人力资源的权力,分行行长的提名程序没有得到有效履行。检查组要求民生银行应注意委员的意见。
民生银行一条颇有争议的规定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民生银行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第8条规定,“董事长、监事长在本行领取薪酬,金额为行长薪酬的1.5倍”。
“董事长、监事长与行长的职责存在较大的不同,因此决定薪酬的考核标准也应存在差异。”银监会有关人士认为,“这样的薪酬安排,无法合理评估董事长、监事长的业绩,并且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的薪酬利益来源的基础相同,不利于相互之间的制约和监督。”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但民生银行股东单位——东方集团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派出了成员,上海健特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违反了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
此外,检查组还发现,民生银行的监事未能有效履行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对于如何检查和评估董事会的尽职情况监督工作不到位。监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在风险管理、绩效考核,特别是关联交易审批等方面是否尽职没有制定专门的方案,也没有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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