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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百亿地震损失处置触动政策神经

来源:投资者报 时间:2008-06-02 点击:
标签:农行   农业银行   地震   损失  

  在汶川地震发生后,随着大量房屋损毁和人员伤亡,各银行也面临着收不回贷款以及不良资产骤然升高的恶果,而农行由于“支持三农”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它的损失在五大商业银行中可能是最大的。

  据统计,农行在四川省共有776家分行和1200多个网点,在各商业银行中是数目最多的,在灾情严重的阿坝和绵阳两地共有108家网点。而此次地震受灾最严重的地区是以农村为主的、县城以下的乡镇,这部分地区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主要就是像农行这样的非上市银行。

  关注类贷款至少增100亿

  农行副行长张云5月19日表示,地震将给农行带来60亿元以上新增不良贷款,这与建行、中行公布的仅为1亿多元的不良贷款数额相比,农行的数量是它们的几十倍。根据中银国际的预测,此次地震对银行业的损失约在100亿~180亿元,农行至少占了三分之一。此外,农行公布的个人类贷款损失约为15.5亿元,占全部银行损失额的77.5%。

  根据农行2007年年报,其净利润为960亿元,此次由地震引发的60亿元不良贷款约占净利润的6.25%,而其他四大商业银行的损失比例仅为0.7%~1.8%。

  而农行的损失不限于此。农行大部分营业网点也有一定的资产损失,据悉,几乎所有的重灾区都有农行网点,农行在四川、甘肃、重庆、陕西4省市的部分网点遭受严重破坏,仅四川省分行受灾的办公大楼、营业网点就有324处,办公大楼坍塌9处,形成危房74处。

  此外,四川省农行还有5个金库坍塌,6个金库严重受损,另有两个支行的4台运钞车损坏,1台运钞车下落不明,自动设备确认受损77台。重庆、陕西、甘肃、云南、青海分行也遭受损害。

  而且,由于农行在灾区大部分网点的员工均有伤亡情况出现,因此这些地区的员工成本将有所提高。总体来看,农行的员工成本和管理费用将在今年会显著提高,初步预计新增费用至少在10亿元。

  和其他银行一样,在地震发生之后,农行也免去受灾地区汇款的手续费,对贷款提供低于基准利率的优惠利率,同时还允许企业和个人推迟还贷3~6个月,不会对逾期还款者产生罚息。由于农行在灾区的业务比重较其他行大,这些措施都将导致农行的收入明显减少。

  尽管农行已宣布,对银行贷款和信用卡贷款可以延期3~6个月偿付,并在延期期间,不收取利息和滞纳金等优惠措施,但根据银行关于贷款五级分类的规定,这部分贷款会相应地被计入关注类、次级类或可疑类贷款,保守估计关注类贷款至少会增加100亿元左右。

  据了解,尤其是关注类贷款在短时间内的急剧增加,会对农行的资产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是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关注类贷款增加,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率会比较高,这会直接导致农行今年不良资产的压力都比较大。

  或将借鉴中国台湾经验

  虽然农行在此次地震中的损失较大,但对于大量屋毁人亡的客户,农行还是采取了一些应急的措施,首先就是暂缓灾区所有受灾客户的还款期限,延长3个月,然后再具体考虑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目前以房屋为抵押的银行贷款主要表现为两部分,一是企业以房屋、设备等为抵押的企业贷款,另一部分为个人按揭贷款,而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只要最后不破产,能够恢复正常营业,偿还银行贷款是顺理成章的事。

  由于灾区许多住房成为危楼无法使用,农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地震带来的个人按揭贷款损失10.5亿元。由于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的灾害,国内保险公司考虑到地震危害的巨大和集中,一般在财产保险当中地震都不在可保责任之内。

  国内的房贷险由于银行的指定和要求,它的普及率几乎为100%,但房贷险是不保地震的,如果要保地震,需要投保专门的地震附加险。这种专门的附加险,由于收费较高,且第一受益人为银行,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都并不积极,加上国家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投保,因此,投保的人几乎为零。所以,这次大地震引发的房贷损失问题,都压在了商业银行的头上。

  从法律角度讲,房屋抵押贷款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借款合同,另一个是抵押合同,即使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灭失了,借款者的还款责任还是存在的,也就是说,抵押物的灭失可能会导致抵押合同关系的终止,但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的终止。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据《投资者报》从农行了解到的信息,由于没有先例可以借鉴,农行正在细化相关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这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楼不在人不在,银行终止借款合同关系,未还的贷款作为坏账处理,等待核销;二是楼在人不在,也没有继承人,银行可收回房屋,未还贷款按坏账处理;三是楼在人不在,房屋有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偿还未还的贷款;四是楼在人在,原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存在。

  对于上述三、四种情况,即使有借款合同的主体,但农行还是要考虑大灾之后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恢复问题,考虑给一个较长的恢复期,而不是简单的3个月。

  可以借鉴的经验是中国台湾地区解决类似问题的做法。在经历了1999年大地震后,中国台湾商业银行当时针对地震中损毁的贷款房屋,采取了5年内“停本停息”的政策,即5年内不用还贷且不计算利息,5年后再继续还贷。此外,灾民还可根据房屋损毁情况,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用于房屋重建。

  核销期待“制度创新”

  按照银行现行的核销不良贷款政策,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经银行追偿后不能收回债权的,可以进行坏账损失的核销。但农行内部人士介绍说,尽管符合核销的条件,但对不良贷款的核销是要用本行的利润进行冲抵的,损失的是自己,不到最后一刻,银行是不会轻易核销的,更何况,这些不良贷款的产生并不是农行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对于正在股改的农行,或许还有一条上市银行不具备的渠道,就是政策性核销,如果能把此次地震引发的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失列入政策性核销范围,那么农行本身的利益就可以得到确保。

  但是,个人类贷款,包括按揭贷款,从性质上分析都是商业性贷款,把商业性贷款的损失划入政策性核销范围显然有悖于农行商业化改革的原则。除非管理层明确规定,要求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将来核销的这部分资产可以计入农行股改的成本。

  业内人士认为,地震引起的大规模不良贷款在我国银行的房贷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对于像由地震这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银行资产损失,应该由全社会各方来共同承担结果,而不是由银行一肩挑。

  据悉,目前银行业协会已经提出了关于“贷款核销”的方案,上报银监会,会同央行、财政部等共同协商无法归还的贷款如何核销的问题,最终的结果可能会在暂缓期间出台,并会有照顾各方利益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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