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时间:20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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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0 天。个人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还可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信用卡应还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或超过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使用本信用卡时,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手续费及现金交易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持卡人超过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使用本信用卡时,还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行的权利:(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二)在持卡人超过本行核准额度使用本信用卡或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本行有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本行追偿欠款的途径有: 1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2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4、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三)本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有不发本信用卡给申请人和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本信用卡的权利;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对不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四)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及持卡人其他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依据有关规定,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各信用卡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六)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本行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七)持卡人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本行有权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八)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行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本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受理持卡人(持卡单位)对本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持卡人(持卡单位)提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等申请,给与及时答复和处理;及时答复持卡人的交易查证和账务改正要求。(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四)本行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也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五)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人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权利:(一)持卡人(持卡单位)享有本行对本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知悉本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向本行索取最近 3 个月的对账单。(四)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五)持卡人(持卡单位)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经多方查证,交易确是持卡人所为,则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义务:(一)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或保证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工作单位变动,通讯地址变动,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等,持卡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都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持卡单位)承担。(四)持卡人(持卡单位)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分期付款应还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持卡单位)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五)持卡人(持卡单位)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持卡单位)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